2023年度事故灾害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超出村、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⑵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镇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村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⑶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的作用。
⑷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镇党委领导下,设立赵庙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的同志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民政所、财政所、农综站、派出所、卫生院、供电所。
2.2 指挥部职责
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认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赵庙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有关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党政办负责镇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汇总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协助领导同志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派出所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政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
财政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农综站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卫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供电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事故的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街道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有效保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报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发地村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要立即向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急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分级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