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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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第五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规模视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六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风险损失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承担50%,银行承担50%(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获得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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