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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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到实处

 

同志们:

坚持党的自我革命既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推进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基本经验,也是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开辟新境界、创造新作为的政治要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的“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承载着凝练与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我革命有益经验做法的独特价值,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任务。从制度建设的高度一体化统筹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重大举措来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有助于更好地显现党的自我革命净化党的肌体、提升党建质量的效果,确保党始终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本色与斗争精神。

一、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系统化、立体化、规范化的完备结构,系统呈现其结构样态,对外应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对其形态表现进行整体定位,对内应明确其内容要领、场域布局与效力层级的框架理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首要关涉体系结构的样态表达,需通过多维分析以把握本体的结构逻辑。

(一)整体定位: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态表现的结构性认识。从宏观视野认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整体定位,明确其在党的制度体系中的形态表现,是把握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及其现实样态的基础性条件。就大的方面而言,党的制度体系是党中央主导确立的、反映党的意志的一系列事关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之制度的集合,总体上包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自身建设制度、党内法规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基本单元。在党的制度体系中,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将各项基本单元相互贯通协调,有选择性地将其中的具体制度吸纳进自身的内部结构,从而架设出鲜明的框架理路,成为党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置于党的制度体系中,首先需厘清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间的位阶关系,进而初步明确其形态表现。党的制度体系涉及的具体内容有着一定的宽泛性,其中,正式制度成文化解释表现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范性形态。在整个党的制度体系中,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活动方式表现出强烈的“弥漫性”特征,即:通过党的政治权威驱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能够将法治能量、法治效力延展并扩散在整个体系内,成为各项制度发挥效力所需的法理资源的供给性制度,为维系各项制度构筑正当性基础,支撑整个体系遵循法治逻辑稳定运行。事实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这种“弥漫性”特征反映的是其对党的建设的作用,其虽对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的各项制度作出规范化阐释,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仅就位阶归属而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属于党的制度体系中保障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也属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保障党的自我革命法治化推进的制度。因而,就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本身而言,对其形态表现的整体定位是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摄下各项制度协同运作的总体化框架。伴随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党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业已形成,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基本确立,其形态表现的独特性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彰显。在框架定型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发展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其各项制度构成的规定性要求均基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实践探索,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内涵所指上,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在党内治理过程中用以约束党员行为、规范干部权力、提升党组织战斗力等多项制度的系统化组合,直指党的自我革命在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化展开。在党的制度体系中,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清晰的党的自我革命主题调动党的制度体系遵照全面从严治党需要运转的重要制度,形成了一整套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丰富发展与完善了党的制度体系,把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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